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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贩数据的学者
近年来,部分境外机构和个人为攫取利益,对我经济、民生、科技等重要领域实施情报窃密活动,严重危害我国家安全。与此同时,部分境内人员法治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淡薄,为达到个人目的,违规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境外,相关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境内某高校学者李某主动联络境外某非政府组织,以内部数据为筹码,意图换取在国外知名期刊发文机会、提升自身学术知名度。国家安全机关及时发现采取措施,消除了风险隐患,有力保障了国家秘密安全。
“各怀鬼胎”的学术合作
某高校青年学者李某通过校际交流活动结识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学者K某。李某私下了解到,K某与部分国际知名期刊机构联系紧密,有特殊的刊文渠道。李某便萌生了与其合作撰写论文的念头,希望能借机在国际知名期刊刊文。这不仅有助于完成科研任务,还能在同事面前风光一下。李某随即通过电子邮件向K某详细介绍了自身情况,重点强调了自己在某校企合作项目中接触和掌握的数据资源,并表达了合作刊文的意愿。K某表示可以探讨合作,但希望李某重点搜集提供该校企合作公司掌握的部分数据。李某想到自己刊文的愿望将得以实现,便不假思索地答应了。
“别有用心”的数据搜集
李某在搜集数据时发现,K某所需数据属于涉密敏感数据,涉及我国某重要领域情况,且该公司数据管理严格,有明文规定禁止此类数据外流。李某将相关情况告诉了K某,但K某依旧坚持索要上述数据。为了自己所谓的学术成果,李某托关系将其学生张某派遣到该公司实习,并私下要求张某按照K某要求,违规搜集、分析该公司所掌握的敏感数据。国家安全机关掌握相关证据后,第一时间会同高校、企业阻止了李某、张某企图向境外传输涉密数据的行为,及时消除了泄密风险隐患。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维护数据安全需要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境外机构或个人窃取涉密敏感数据线索,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梁异】